菏院办字〔2017〕41号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省部级以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前10%,且所学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
6.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本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经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按照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学院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查。
3.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定。
4.经学校领导审定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厅审批。
五、发放与管理
1.学校将国家奖学金直接汇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教育部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尤其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3.在国家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4.学校对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学院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均分国家奖学金,同时要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
1.学生工作处、学校团委以及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2.获奖学生应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把党和政府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化作回报社会、服务师生的实际行动。增强爱国热情,培养感恩意识,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菏院政字〔2013〕104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