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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与安保卫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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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10月29日 08:1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管好用好教育经费,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政策和文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由校长主管,同时确定一位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财务收支实行主管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数额5000元以上较大的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科年初要对预算内外经费,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学院、省财厅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报告计划执行情况,进一步增大收支透明度,并定期予以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要按照学院办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所有收费必须足额、及时地上缴省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截留、延迟上缴。

第六条 学校所有资金都必须由会计室集中办理,统一收支,登记入账。严禁搞“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及应收预付款项的内部管理制度,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会计科、学生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清查学生交费情况,对欠交、缓交费用的情况及时上报。

第九条所有物品的购入,一定坚持计划、申请、审批、购置、入库、出库的正确途径,严格手续,完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维护良好。学校专门设有采购人员,不经采购人员,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物品。各科室因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需要申请购买设备与物品,要填写设备、物品购置申请单,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长审签,由校长批准后,再由总务科或申请科室按规定购置。否则,不准购置。经费报销时,要同时具备部门申请、审批手续、购置合同、财税规范发票,经有关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办公用品、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要设专门管理员,设立入、出库账目。科室、个人领用需有关领导批准后,总务科负责人签发出库单,管理员凭出库单发出物品。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要尽可能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实施。购买后管理员要组织验收,按照规定科学编号,及时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并由校产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核验签章后交付使用单位。要按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平台建账、设卡、运行,及时进行账目核实,及时报送固定资产报告。

第十二条 各科室、办公室、寝室、教室等场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与校产管理部门签订校产使用、管理责任书,做到谁使用谁维护。需变更使用场所的固定资产,要经校产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丢失、非正常损毁固定资产的部门或个人,要有责任人赔偿。

第十三条 学校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按照规定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残置处理,要报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财务机构,指定负责人,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出纳。财务科负责校内所有经济活动的核算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主管会计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严格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负责学校有关财务方面的报表汇总和上报。

第十六条 银行出纳员,负责学校有关银行收支业务和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办理现金的存取、支票、汇票的存入和汇出业务,认真执行各项银行收付业务管理规定,妥善管理各种空白凭证,认真编写银行记账凭单。

第十七条 现金出纳员,负责学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按财务制度进行现金收付业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挪用公款,做到日清月结。正确编制现金收付业务的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四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费用报销的基本要求

一、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二、严格控制业务活动经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维修费、设备购置等费用的管理,以上费用实行申请、经办、结算三分离制度。

三、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四、教职工因公费用开支,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确系不能用公务卡在学校借款的,要由分管领导、校长批准。事后5天内结清账目,不准拖欠。

五、报销的单据必须是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票据(或者省民政部门印制的社团收据),票据的内容要按规定填写完整,填写的概括性物品名称的,必须附盖有出票人财务章的物品清单。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统一规范票据的,要使用统一印制的领款单,经办人写明理由并签名、盖章(或手印)后办理,严禁白条报销。

六、确系不能使用公务卡的零星支出可用现金支付,一次性现金支出超过1000元者,原则上应用网银或转帐支票支付。

七、学校各项费用的报销实行联签制度,即先由经办人注明理由并签字,再由总务科长、有关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报销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一、参加会议、学习、业务活动等因公出差

(一)审批:学校有关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业务活动等,本人首先持会议通知、邀请函等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其上面签字同意,然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签批手续,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校长或分管办公室校长签批后,方准许出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出参加会议、学习、活动等,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二)差旅费标准:严格按照《菏泽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菏院政字[2014]78号)规定执行。

1.城市间交通费

(1)菏泽市内(不含单县)出差,中层领导及一般教职工,原则上乘公共汽车(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乘学校派车),学校报销其往来乘公共汽车费用。自行开私家车出差,凭合规单据学校只报销与乘坐公共汽车相等的费用,其他费用自理。

(2)菏泽市外出差,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住宿费

菏泽市外出差,如两人以上可以同住标准间的,不能住单间,单间或标准间的住宿标准不得超过300元每间每天。

3.伙食补助费

到菏泽市内县区(不含单县)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其他市(县、区)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已缴纳会务费或主办方免费提供餐饮者,学校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4.市内交通费

到菏泽市内县区(不含单县)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到其他市(县、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三)报销:报销差旅费用时,要同时持①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②校长或分管办公室校长签批的《出差申请单》,③正规财税发票,在差旅费规定标准内,经有关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

二、招待

(一)审批:学校来客,确因工作需要在单县城区找到的,相关科室到办公室填写《招待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校长同意,校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在学校指定饭店按标准进行招待;出差需要在外招待,需经经分管办公室校长、校长同意后按标准进行招待。

(二)招待标准:根据菏泽学院和菏泽市政府文件精神,按早餐每人不超过30元,午餐每人不超过80元的标准执行。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招待,不得假公济私,严禁超标准招待。

(三)报销:凭《招待申请单》、饭店正规财税票据,填写齐全的用餐清单,由经办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在经有关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

三、公务用车

(一)审批:学校因公租车,实行定点。经分管办公室校长批准,由办公室签发《派车单》并联系定点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派车,否则费用自理。未经办公室许可,严禁私车公用。

(二)租车标准:严格按照二o一三年四月签订的《车辆租用协议》和二o一四年四月签订的《车辆租用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协议变更则租车标准相应变更)。

(三)报销:租车费用报销,要持派车单、正规财税发票,经有关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租车费用按周结算,每周一结算上周费用,过期不予办理。

四、文印

(一)审批:学生使用、由学生自费的试卷、学习、报表等材料的打印复印,由教务科等相关科室和分管教务的副校长审批;其他各科室所有的打印复印,均由经办人或科室负责人到办公室填写《材料印刷通知单》,经分管办公室副校长审批。审批后到学校定点文印室印刷。

(二)材料印刷标准:严格按照二〇一四年九月签订的《菏泽学院单县分校区材料承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执行(协议书变更则材料印刷标准相应变更)。

(三)报销:文印室负责人须持《材料印刷通知单》和正规财税发票,经办公室室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没有《材料印刷通知单》,一律不予签字报销。材料印刷按月结算,每月的1-5日结算上个月印刷费用,过期不予办理。不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学校定点文印室以外的文印室印刷材料,否则费用自理。

五、设备购置费:

符合政府范围的设备必须统一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学校一般不自行购置设备,对确需学校购置的的设备,学校填写《设备购置申请单》,报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有关协议或者合同的签订见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由会计室办理结算。

六、修缮费:

学校需要对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等资产进行维修时,应履行如下手续:

1、学校大型维修由学校总务科填写《维修申请单》,列明各项费用的预算数目,经学校有关领导和会计室审核,校长批准后,由总务科负责组织实施。

2、学校校产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机制。使用者要爱护校产,注重平时管理与维护。校产确需维修,要填写校产维修申请单,说明原因,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由总务科或申请科室安排校产维修。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3、对于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学校要组织有关人员开会研究并进行论证,款额较大的项目要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4、学校对于维修项目要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凭批准的《维修申请单》、协议(或者合同)、验收报告、合法完善的票据,经学校有关领导审签后,由学校会计室办理结算。

七、基建支出:

1、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开设专门帐户独立建帐核算。

2、学校会计室原则上参与学校基建工程全过程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预决算。

3、工程预付款要根据基建合同,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4、工程结束后,学校会同施工单位聘请社会审价中介机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定案表》,报财政部门出具定案意见,然后由会计室办理结算手续。

八、专项资金:学校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会计室按照工作进度拨款和列支。

九、其他费用:

对于以上项目外的各项公用开支,必须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和会计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往来管理。学校有关人员因公务借款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并在完成公务后5天内到会计室办理报帐和还款手续。凡过期不报帐者,学校将通知其工资所在银行扣发个人工资。无特殊原因,过3个月不还款者按挪用公款处理。凡是以前借款逾期未还清者,本人和本科室人员不得办理新的借款业务。

第五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和选任财务内审人员,进一步提高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的水平,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有计划的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和素质培训,进一步提高内审人员的审计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审计人员要对学校的经济活动,会计工作的整个过程,以及会计报表,进行事前事后的审查与复核,保证各种收支的真实性,保证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人员要对学校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记帐凭证、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的经济合同、现金出纳帐、银行出纳帐以及原始凭证进行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购置、基建 、维修等支出计划超过5000元的项目,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和学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要作出相应计划,签订购置、基建、维修合同。合同的签订要有学校分管领导(大型项目有主要领导)、总务科科长和副科长、有关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集体签订。合同签订后,其原件要送存学校档案室,以备检查验收和存档立卷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有关财务帐目要经民主理才小组审查后,每学期向学校办公会汇报和全体教职员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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