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广大教师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申报高层次科研奖励的积极性,培育精品力作,提升我校科研创新能力和整体科研实力,依据《菏泽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菏院政字〔2013〕47号文件精神,结合分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包括高层次科研项目奖、科研成果奖、获奖成果再奖励。
第三条科研奖励对象应是我分校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匹配与奖励
第四条获得立项的国家级课题,学校按实际到位经费的200%进行匹配,额度以理工类100万元、人文社科类50万元为上限。匹配经费的60%用于课题研究,15%作为课题组立项奖,15%作为课题组结项奖,10%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奖。国家级项目包括:“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公益性行业重大专项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攀登计划、重大基础研究计划、国家古籍整理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等。
第五条获得立项的省部级课题,学校按实际到位经费的100%进行匹配,额度以理工类30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为上限。匹配经费的60%用于课题研究,15%作为课题组立项奖,15%作为课题组结项奖,10%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奖。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科技部软科学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古籍整理计划项目、山东省科技攻关项目、山东省中青年科学家基金项目、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山东省社科联项目、山东省软科学项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等。
第六条 获得立项的市、厅(校)级课题,实际到位经费不足5000元的,由分校补足5000元。市级课题是指菏泽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菏泽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厅级课题按学院认定标准,校级课题指学院立项课题(下同)。
第七条结项奖只针对按时结题,或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延期一年内及时结题的项目。以优秀等次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校)级项目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再奖励。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立项的自筹经费课题予以资助。理工类国家级10万元、省部级5万元、市厅(校)级3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级3万元、省部级1万元、市厅(校)级5000元。
第九条凡申报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学校推荐至上级主管部门经专家评审未获立项但有反馈意见的,分别奖励课题组2000元、1000元。
若专家意见中有一个以上的A或两个以上的B,学校对首次申报的项目予以培育,给予经费资助。理工类国家级5万元、省部级2万元,人文社科类国家级2万元、省部级8000元。
第三章科研成果奖
第十条学术论文奖。
1.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对我校不是第一署名单位但有我校人员参与的成果,奖励我校首位署名者5万元。
2.按大类分区及影响因子,对SCI、SSCI收录的研究论文予以奖励。每篇按一区20000元、二区15000元、三区5000元、四区2000元,另加1000元×影响因子(影响因子低于1.0的按1计算)予以奖励。
3.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4.在《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教育研究》《心理学报》《体育科学》《文学评论》《外语教学与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音乐研究》《美术研究》《历史研究》《管理世界》《中国图书馆学报》《社会学研究》《科学学研究》上发表的研究论文,以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5.其它在《菏泽学院A类学术期刊目录》所列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6.在B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C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元;在D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元。
第十一条学术著作奖。
1.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经学校认定的学术著作和译著,每部分别奖励2万元和5000元。
2.机械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经学校认定的学术著作和译著,每部分别奖励1万元和3000元。
3.其它出版社正式出版,经学校认定的学术著作和译著,每部分别奖励2000元和1000元。
4.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奖励。
第十二条应用成果奖。
1.我校为第一(或独立)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一类新药(兽药、农药、医药),每项奖励2万元;国家级二类新药(兽药、农药、医药)、国家级动物和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或授权、国家级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8000元;国家级三、四类新药(兽药、农药、医药)、国家级主要农作物之外的新品种审定或授权、省级动物和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或授权,每项奖励6000元;省级主要农作物之外的新品种审定或授权,每项奖励2000元。
2.被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属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奖励8000元和1000元。
3.拟推广转化的成果,经学校认定,给予3~5万元的经费,用于成果转化过程的相关支出。
4.成果转化收益,按8:1:1的比例由项目组、所在院系、学校进行分配。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学校给予重奖。
5.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大中型企业采用的研究报告,每项分别奖励8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三条艺术作品奖。
被国家博物馆、中国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每项奖励2000元。入选国家级展览的美术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
第四章获奖成果再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文学艺术作品,学校给予再奖励。
1.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学校按奖金数额的400%给予奖励。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等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奖项。
2.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学校按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省部级奖项。
3.获市厅(校)级科研成果奖,学校按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
4.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文学、艺术作品,学校按获奖等级进行再奖励。国家级(指以国务院名义设立的奖项)特、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12000元、8000元、5000元、2000元。省部级(指以省政府名义或以中国作协、中国美协、中国音协等国家一级协会名义设立的奖项)特、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五章申报与审定
第十五条奖励工作每年一次,申报科研奖励和资助,需填写《菏泽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并提交论文、著作、成果奖励证书、科研立项通知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结题(鉴定)报告、质量标准认证证书(或批件)等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科研处。
第十六条教科办对各类奖项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奖金发放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对奖励事宜有争议的,暂缓奖励,待查明事实后,再确定是否奖励。
第十八条若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立项、成果、奖励给予全额奖励;成果第一署名者是我校科研人员且菏泽学院为第二、三署名单位的,分别按全额奖励的60%、40%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申报奖励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理工科类每篇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篇不少于3000字。分别发表在同一杂志不同语言版本的同一篇论文,按一篇论文计奖。
第二十一条SCI、SSCI分区及学术论文被收录情况由学校统一检索认定;学术论文分类按《菏院政字〔2017〕5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8年成果开始执行。《单县分校区校字〔2015〕11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废止,学院如对《菏院政字〔2013〕47号》文件进行修订,分校文件随之相应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科办负责解释。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