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菏泽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意见》(菏院政字〔2013〕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我校区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资助经费的约30%。
二、资助对象
具有我校区正式学籍的三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
分校区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资助数占学生数的2%,每生每年15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数占学生数的6%,每生每年12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数占学生数的2%,每生每年800元。
四、资助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分校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本学年内没有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现象;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有爱心、讲奉献,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
4.家庭经济困难;
5.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聚众吃喝等生活奢侈行为,没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6.按国家规定及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评审时间
学校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
六、评审程序
1.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科负责组织实施。
2.指标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人数和学校助学金资助的标准与比例下达各等次学校助学金资助人数。
3.个人申请。学生经班主任向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请,递交《菏泽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菏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一学年内,不重复获得学校助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4.班级推荐。各班级成立推荐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助学金资助条件,对本班级学生的学校助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推荐。
5.科室审核。学生科根据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学校助学金申报者情况进行核实,然后将相关材料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的名单在学校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6.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菏泽学院助单县分校区学金评审统计表》,经分管校长和校长审定后,方可确定。
7.助学金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凭审定后的《菏泽学院单县分校区助学金名单》到会计室办理有关手续,助学金由学校直接汇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七、相关工作要求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科负责对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对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业者;家庭经济明显好转,能保证继续学习者;学生品学不好,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终止资助。
2.学生在学校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助,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分校区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八、本办法自2014—2015学年开始施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