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科学合理地使用资助资金,切实解决学生暂时性经济困难,解除学生的后顾之忧,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菏泽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意见》(菏院政字〔2013〕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我校区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资助经费的约10%。
二、申请范围
我校区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申请条件
1.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失去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3.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医药费用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四、补助额度
1.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受助者在同一学年不可重复申请;
2.受助学生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本年度所缴学费。
五、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菏泽学院单县分校区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家庭或本人突发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和获得各类奖励资助情况,并将申请材料经班主任呈交给学生科。
2.学生科负责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补助建议方案,然后报请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并最终确定补助额度。
3.学生根据学校批准的补助额度,填写困补费领款条,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会计室将困补费直接汇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六、相关要求
1.特殊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特别困难即可提出申请。
2.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今后补助资格。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生活困难;
(2)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含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3)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4)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七、其他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科负责解释。
201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