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造就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菏泽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意见》(菏院政字〔2013〕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我校区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资助经费的约60%。
二、奖励对象
我校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三、奖励范围和标准
1.范围:奖学金、学生比赛活动的奖品等。
2.学校奖学金等次标准:一等奖学金:奖励占学生数2%,每生每年6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占学生数4%,每生每年4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占学生数12%,每生每年200元。
四、奖励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分校区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本学年内没有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分校区纪律处分的现象;
3.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初次考试没有不及格科目;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按国家规定及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评审时间
学校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
六、评审程序
1.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科和教务科负责组织实施。
2.指标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总人数和奖学金奖励的标准与比例下达各等次奖学金评审人数。
3.个人申请。学生向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菏泽学院单县分校区学生奖学金评审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校区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中的任意两项。
4.班组推荐。各班级成立推荐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学校奖学金奖励条件,对本班级拟获奖学金学生情况进行推荐,依据上一学年学生学习成绩和操行表现,确定奖学金推荐人选。
5.科室审核。学生科、教务科根据分校区奖学金奖励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学校奖学金申报者情况进行核实。然后将相关材料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的名单在学校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6.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菏泽学院单县分校区奖学金评审统计表》,经分管校长和校长审定后,方可确定。
7.奖学金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凭审定后的《菏泽学院单县分校区奖学金名单》到会计室办理有关手续,奖学金由学校直接汇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
8.证书发放。学校向学生颁发《菏泽学院单县分校区奖学金证书》。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八、本办法自2014—2015学年开始施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