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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09-15 14:42     (点击: )

菏泽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市教育局 市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号),进一步提升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推进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定本计划(以下简称“二期行动计划”)。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遵循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规律,坚持“重规范、创特色、上水平”的发展思路,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比重,合理配置保教人员,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要求
  在积极巩固第一期行动计划成果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以“扩大总量、调整结构、健全机制、提升质量”为重点,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质量良好的学前教育,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三、发展目标
  到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0%以上,残疾儿童入园率和接受康复教育训练率达到90%以上。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覆盖。每年新建200所公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全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分别占总数80%以上。  
  ——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完善政府投入、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办园条件明显改善。全市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各县区实验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全部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 
  ——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认真落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每年招聘一批公办幼儿园教师,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逐步提高,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待遇得到基本保障。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70%以上,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规范办园行为,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四、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
  1.继续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严格按照城乡建设总体布局规划,结合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以区县为单位编制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布局,每年新建公办幼儿园200所以上,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城区和城市开发区、保障性住房小区、人口密集区、留守儿童集中地区以及农村新型社区幼儿园的配建补建工作。
  2.实施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幼儿园配套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城乡建设总体布局规划要求,抓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建设。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要在2017年底前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3000人以上的社区建设1所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幼儿园。充分利用农村定点小学的网点优势,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没有定点小学的村,要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覆盖人口3000-5000人”的原则,通过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形式建设村办幼儿园,构建起全覆盖的县、乡、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3.加强城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城区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新建1500户以上的城镇小区,要配套建设16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并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成后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安排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验收。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和政府划拨教育用地建设的幼儿园,要确保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严禁开发企业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或租赁给单位和个人。通过竞拍取得土地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同等类别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招收规划范围内的小区业主子女。2015年年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各县区要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没有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建未建、建后闲置、挪作他用的居住区进行彻底清查。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补建配齐幼儿园。
  4.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幼儿园。各县区要参照公办幼儿园财政投入和教职工管理政策,出台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的具体措施,通过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教师工资、教师职称评优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等方式,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吸引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出资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2.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园长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三)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
  各县区新建、改建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要求进行规划 、设计和建设,不减小规模,不降低标准。要尽快为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配齐设施、设备,对2011年前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进行改造提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满足保教活动的需求。对辖区内已建成的幼儿园房屋、设施等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园舍,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房屋、设施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对存在危房和安全隐患以及达不到相应建设标准的幼儿园,要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按要求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确保幼儿园园舍安全,彻底消除危房和各种安全隐患。
  (四)保障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1.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扩大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3年教育规模,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积极开展随园保教工作,每个县区选择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园保教试点。随园就读残疾儿童8人以上的幼儿园要设置资源教室,并配备特殊教育指导教师。
  2.满足随迁儿童和留守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申报登记制度,提前公布入园条件和有关手续办理流程,有序开展入园申报和登记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要与当地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对待,保证随迁子女按时入园。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工作,确保所有留守儿童按时入园。 
  3.健全资助体系。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力度,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资助标准。落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免费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其伙食费等予以补助。  
  (五)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保教质量。
  1.加强幼儿园动态监管。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严格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保教质量、收费管理等实施动态监管,并作为幼儿园类别评定的重要依据。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标识制度。
  2.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等工作。幼儿园要配备专职保安,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体系。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要主动接受公安、卫生计生、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指导。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3.严格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民办幼儿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经县级政府校车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  
  4.加强对非法办园的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加大对非法办园清理整顿力度。按照“以县为主”的原则,由县区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分类治理无证办园。对基本达标的,督促完善后及时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未达标但整改后符合条件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关停。对规模小、条件差、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关停,并妥善安置在园幼儿。
  5.创新幼儿园管理模式。鼓励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合作办园、结对帮扶、支教轮岗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与管理理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社区、农村幼儿园由乡镇(办事处)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使乡镇(办事处)中心幼儿园成为当地学前教育管理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教育研究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家长指导服务中心和儿童活动基地,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提高。 
  6.加强保育教育管理和指导。以县区为单位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各县区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各乡镇要明确专(兼)职教研员,加强对幼儿园业务指导。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及时解决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问题。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切实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坚持和完善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实行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责任,研究解决实施行动计划中的重大问题。要根据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预测、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编制本县区学前教育二期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二期行动计划的编制与落实。公安、质检、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收费行为的监管,及时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卫生部门要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落实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机构的责任。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二期行动计划”投入比“一期行动计划”投入只增不减。各县区政府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基本建设、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师资培训、扶持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要最大限度地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省定贫困村幼儿园建设要优先列入项目并加大资金支持。
  2.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规定程序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核定其基本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从2015年起,各县区要在自身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每生每年标准不低于300元。 
  3. 加强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要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治理乱收费和乱摊派。  
  (三)落实优先优惠政策。
  对涉及学前教育建设的项目工程,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减免教育建设项目费用的通知要求,项目工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着力降低学前教育项目建设成本。
  (四)强化队伍建设。
  1.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及人员补充机制。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建立公办幼儿园教师补充机制,落实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落实到乡镇和农村幼儿园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度,鼓励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公办幼儿园招聘教师,要优先招聘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优秀的在岗教师。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并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2.健全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以解决幼儿园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主线,以教师参与研究培训为主要形式,提升幼儿园教师素质。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幼儿园教师每人每年参加专业培训不少于72学时,5年不少于360学时。构建省、市、县、乡四级培训网络,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强化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加强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养,2015年底前完成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专业培训。各县区要制定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加强幼儿园转岗教师专业能力培训和对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的专项培训。各乡镇和幼儿园要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加强教研交流,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3.严格教师资格制度。要认真执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已经在岗但尚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通过培训限期取得。转岗到幼儿园的中小学教师须经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对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扎实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学前教育规律、科学育儿知识、学前教育先进经验等,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考核奖惩。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市政府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把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列入对各县区政府科学发展观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分年度对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第二期行动计划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进展缓慢、举措不实、力度不够的,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各县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经县区政府批准后,于201542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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